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执9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达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成龙路辖区经天西路112号1幢1楼112号。
法定代表人:赵小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波,男,生于1981年1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系四川广达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6年3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广达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其名下虽有机动车一辆,但该车辆已被执行人用于抵债,其名下的不动产已设有抵押,且在其他案件执行中已被查封,暂无法执行;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开勇
审判员 杨 涛
审判员 何锡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 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