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2743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0月25日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大柏林村剡家曲社7号。
被告:四川广达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成龙路辖区经天西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四川广达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川广达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给***支付质保金68595.19元;2、案件受理费由四川广达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审查后认为,《定西龙湾半岛7#楼外墙保温涂料施工分包合同》系四川广达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绿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所签,***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57元,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