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禹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禹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2293号
原告:浙江中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娄家村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89652048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禹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652号新地大厦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195975301。
法定代表人:凌月根。
原告浙江中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禹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中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中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