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禹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禹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2民初6425号
原告:***,女,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浙江禹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652号新地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凌月根。
原告***与被告浙江禹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禹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冯青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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