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民初6714号
原告:吴某,女,1964年2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某,男,1993年10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张某,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浙江禹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652号新地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滕某、张某、浙江禹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