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䉛仔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广州海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5361号 原告:***技(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134号1**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广州海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3栋603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原告***技(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海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同时不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技(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