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原素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2号5栋3楼1号。
法定代表人:徐佼。
被执行人:华蓥市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一段241号。
法定代表人:颜春燕。
申请执行人四川原素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蓥市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1681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被执行人华蓥市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原素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40,100元及违约金。因被执行人华蓥市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原素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华蓥市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倩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肖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