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5执4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郴州瑞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曹家坪1号郴江丽景12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周朝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俊凯,系公司行政部经理,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临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舜峰镇解放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盘光平,系局长。
本院在执行郴州瑞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1025执4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管 宏
审判员 罗明勇
审判员 唐兴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家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