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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郴州瑞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民终6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有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成,男,汉族,1976年12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松,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郴州瑞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朝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汉文,临武县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郴州瑞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7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7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3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唐治生
审 判 员 杨世清
审 判 员 李 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蒋文毅
书 记 员 曾 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