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融盛瑞锦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融盛瑞锦建设有限公司与郴州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3财保252号 申请人:湖南融盛瑞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1号郴江**12栋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新春,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郴州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中山南街13号。 法定代表人:廖前进。 申请人湖南融盛瑞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33731.32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责任保险单(保单保函有限期:自被保险人即湖南融盛瑞锦建设有限公司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3731.32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88.66元,由申请人湖南融盛瑞锦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