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303执3225号
***、惠州市浩先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浩先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303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执行中,经查,本案在民事诉讼阶段,本院于2020月5月29日作出(2020)粤1303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浩先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开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新圩支行的账户(账号7250××××8759)内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648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5月6日,本院裁定继续冻结被告惠州市浩先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惠州新圩支行账号为7250××××8759的存款,冻结金额以648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截至2021年12月21日,被执行人应支付赔偿金103339.74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821元、执行费1492元,以上共计107652.74元。2021年12月21日,本院裁定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107652.74元。至此,本案强制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执行到位的107652.74元,其中106160.74元应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492元由本院收取予以上缴国库。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