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浩先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浩先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63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双峰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玉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欣悦,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腾,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浩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柴竣瑜。
被申请人:**,男,1985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公民身份号码: 。
申请人西安双峰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州市浩先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浩先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惠州新圩支行账号为7 内的存款49058.85元。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惠州市浩先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惠州新圩支行账号为 内存款49058.8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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