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149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先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记名称:惠州市浩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桥背馨雅苑6号楼4层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668197691H。
法定代表人:**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8号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申请执行人***先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民终118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1、被执行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先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工程款219709元及***行金;2、受理费4335.46元,执行费326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对上述查明的财产,1、本院于2022年7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的0157××××6607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于2022年7月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085e9858eXXXXXX19de8f5405@wx.tenpay.com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于2022年9月1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6037××××0215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于2022年9月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的0157××××6607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于2022年9月14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的6228××××5575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由于以上账户存款较少,本案仅作冻结处理。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佛山市顺德区XX街道XX大街XX号、佛山市顺德区XX街道XX街XX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委托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调查,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及上述地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3、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149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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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吴 抒 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 建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