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49号
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君义华盛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楚振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君义华盛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商解决,原告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5元减半收取1653元,由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志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