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522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汉超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西街道办事处南杜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94JD1M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众诺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银河路6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CP153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凤凰城A座1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100049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坊泓沣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众诺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2)鲁0214民初52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05000元,扣除执行费1434元,剩余案款103566元(包含1200元诉讼费)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52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