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3民初8467号之一
原告:张太能,男,汉族,1976年3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盘县。
法定代理人:罗某(系原告张太能配偶),女,汉族,1970年12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广州市华农大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华南农业大学农场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本案被告之一。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荷光路第一工业区22号江韵大厦一楼101-103房、106房及七楼。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张太能与被告**、广州市华农大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张太能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太能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太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505元,由原告张太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