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德源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德源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鑫广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2财保222号
申请人:青岛德源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辽河一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MPW0490。
法定代表人:宋保健,总经理。
担保人:谢宗淑,女,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新兴路***号**号楼**户。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71********。系鲁B×××××登记车主。
被申请人:青岛鑫广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44号百盛国际商务中心10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志,经理。
申请人青岛德源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鑫广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鑫广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担保人谢宗淑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申请人因申请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亦应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鑫广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谢宗淑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明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