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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执5208号
申请人执行人:阚志,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38岁,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52岁,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51岁,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李亚洲,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23岁,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郫县现代工业港**港通北四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开灵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3-4/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91民初3986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川0191民初398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蒲红兵
审判员  李 彤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