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开灵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蜀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24执14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蜀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郫都区外南街成都现代工业港管理委员会。
被执行人: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郫都区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四路**。
被执行人:成都西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郫都区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四路/div>
被执行人:四川开灵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3-4/div>
被执行人:李爱国,男,汉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张银珍,女,汉族,1967年4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申请执行人成都蜀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成都西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开灵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李爱国、张银珍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蜀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川0124民初59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135405.92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车辆及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但余额较少不足以支付案款,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予以查封,均系轮候查封。除上述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24民初5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5135405.9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冻结: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
一、对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李爱国、张银珍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金沙遗址路8号10栋3单元2楼1号、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33号附金珠湾大厦号5楼510号、506号、507号房屋、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35号1栋6楼3-4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
二、对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李爱国、张银珍共有的成都市青白江区石家碾中路139号8栋1单元6层604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
三、对被执行人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崇州市羊马镇鹤兴路372号3栋1单元12层3号、13层3号、14层3号、4层4号房屋、9栋1单元3层4号、4层4号、8层4号、1层4号、7层4号房屋、7栋2单元1层3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
四、对被执行人李爱国在成都农商银行郫都两路口分理处的银行账户(账号:62×××10)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壹年(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
五、对被执行人成都西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犀浦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10×××77_C300CN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壹年(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兴文
审判员  张力文
审判员  蒋 敏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