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开灵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91民初3986号
申请人:阚志,男,汉族,1979年7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谭论,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7年4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李亚洲,男,汉族,1994年9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区港通北四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开灵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35号1幢6号楼3-4。
法定代表人:***。
因原告阚志诉被告***、***、李亚洲、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开灵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阚志于2017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亚洲、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开灵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65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阚志自愿提供由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出具的650万元的保单保函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亚洲、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开灵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65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申请人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 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