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春雨园艺场与国家电网山东日照供电公司、时彦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02民初1914号
原告:日照市春雨园艺场。
法定代表人:许先练,场长。
被告:国家电网山东日照供电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彦吉。
委托代理人:***,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春雨园艺场诉被告国家电网山东日照供电公司、时彦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日照市春雨园艺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