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春雨园艺场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日照供电公司、日照市春雨园艺场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11民终16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日照供电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市春雨园艺场,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办事处西吉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66707221X。
法定代表人:许先练,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日照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日照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春雨园艺场(以下简称春雨园艺场)、原审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8)鲁1102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照供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的依据是(2016)鲁1102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但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均不服该判决,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案已经立案审查,案号为2018鲁民申3001号。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2月5日对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回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而本案中,原审被告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剩余部分再依据法律规定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日照市东港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调查材料以及上诉人反馈报告中的照片显示,上诉人已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被上诉人以及***作为单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在高压线下采用吊车作业为法律所禁止,而仍然放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0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及***对事故发生应当承担完全的过错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对民事责任规范所做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本案应优先适用电力法。
春雨园艺场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
***未作陈述。
春雨园艺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日照供电公司赔偿春雨园艺场垫付***的人身损害赔偿款70166.1元;2.***赔偿春雨园艺场垫付***的人身损害赔偿款140332.3元;3.诉讼费用由日照供电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4日,***驾驶吊车为春雨园艺场移植树木时,春雨园艺场雇员***负责在吊车下将待移植的树木往吊车挂钩上挂。当日下午14时30分许,因吊车与其上方的高压线之间距离过短,导致电线发生放电现象,***在往吊车挂钩上挂需移植的树木时,手碰到挂钩突然浑身起火,造成***被严重烧伤。2014年5月4日,***以春雨园艺场和许先练为原审被告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其承担雇主责任。2015年9月9日,一审法院作出(2014)东民一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判决春雨园艺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43663.99元,许先练对上述损失对春雨园艺场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春雨园艺场支付***赔偿款235700元。2016年5月5日,春雨园艺场以日照供电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为被告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日照供电公司、***支付其垫付***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并要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承保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016年9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2016)鲁1102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认定对***的损失由春雨园艺场、日照供电公司、***分别承担40%、20%、40%的赔偿责任,春雨园艺场只能对已经赔偿的部分向日照供电公司、***追偿并告知春雨园艺场对其他赔偿款项可待实际赔偿后再行追偿,该案判决日照供电公司、***分别支付春雨园艺场赔偿***的人身损害赔偿款78566.7元、157133.3元并驳回春雨园艺场要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及春雨园艺场的该案其他诉讼请求。后日照供电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并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鲁11民终192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诉讼过程中,春雨园艺场提交(2017)鲁1102执恢900号结案通知书、智慧柜员机业务回执、账户明细查询等证据证明其之后依据(2014)东民一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又赔偿***490900元,春雨园艺场现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参照(2016)鲁1102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就该赔偿款对两原审被告行使追偿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6)鲁1102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11民终1923号民事判决书、(2017)鲁1102执恢900号结案通知书、智慧柜员机业务回执、账户明细查询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2016)鲁1102民初3641号、(2016)鲁11民终1923号等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日照供电公司、***对***损失分别承担20%、40%赔偿责任,春雨园艺场有权就其依据(2014)东民一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实际向***支付的赔偿款向日照供电公司、***追偿,日照供电公司、***对此虽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春雨园艺场已依据(2014)东民一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实际支付***赔偿款共计726600元(235700元+490900元),扣除(2016)鲁1102民初3641号一案已判决支持的春雨园艺场向日照供电公司、***主张的垫付***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其中日照供电公司支付78566.7元、***支付157133.3元),春雨园艺场现有权要求日照供电公司支付66753.3元(726600元×20%-78566.7元)、***支付133506.7元(726600元×40%-157133.3元),对春雨园艺场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春雨园艺场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日照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春雨园艺场垫付***的人身损害赔偿款66753.3元;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春雨园艺场垫付***的人身损害赔偿款133506.7元;三、驳回春雨园艺场的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7元,减半收取计2229元,由日照供电公司负担743元,***负担1486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2016)鲁1102民初3641号、本院(2016)鲁11民终1923号民事判决,均已认定对***的涉案损失由春雨园艺场、日照供电公司、***分别承担40%、20%、40%的赔偿责任,春雨园艺场对已经赔偿的部分可以向日照供电公司、***进行追偿,并认定涉案事故系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触电事故而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驳回春雨园艺场要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均不服上述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已经立案审查。因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判决已被撤销,亦未提供充分证据对上述判决内容予以反驳,故一审依据上述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判令日照供电公司支付春雨园艺场垫付***的人身损害赔偿款66753.3元,***支付133506.7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9元,由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日照供电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