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11民终19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时彦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云,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日照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军,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猛,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市春雨园艺场。
法定代表人:许先练,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伟,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孔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洪兴,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时彦吉、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日照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电力日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春雨园艺场(以下简称春雨园艺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日照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时彦吉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春雨园艺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春雨园艺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彦吉与春雨园艺场之间系雇佣关系,时彦吉是在春雨园艺场指挥管理下从事其分配的工作,且时彦吉系正常操作吊车,并无任何不当行为,也不知道自己的工作区域设有高压线,故时彦吉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二、平安财险日照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时彦吉与平安财险日照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车辆作为特种车辆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施工而非道路行驶,且现实生活中发生事故也多在特殊作业施工过程中,为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利,对此情形应当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赔偿。故时彦吉在任何地方使用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平安财险日照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国网电力日照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全部赔偿责任。事发地点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的供电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本案中具有免责事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国网电力日照公司辩称,同国网电力日照公司的上诉意见。
春雨园艺场辩称,时彦吉与春雨园艺场之间系承揽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原审判决对该部分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时彦吉的其他上诉意见。
平安财险日照财险述称,本案不是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时彦吉对平安财险日照公司的上诉请求。
国网电力日照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日照市东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调查材料中,现场拍摄的照片明确显示有220KV照秦线的标志,该标志即为警示标志。同时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1条的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划定及标志的设立均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划定及设立的,一审认定国网电力日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涉案地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划定保护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违反法律规定。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制定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根据该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用户由于自身过错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国网电力日照公司已经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并尽到注意义务,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高压线下作业危险且为法律所禁止,仍故意为之,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时彦吉辩称,同时彦吉的上诉意见。
春雨园艺场辩称,国网电力日照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国网电力日照公司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平安财险日照公司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国网电力日照公司对平安财险日照公司的上诉请求。
春雨园艺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国网电力日照公司、时彦吉赔偿春雨园艺场已支付给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款743663.99元;平安财险日照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4年4月4日,时彦吉驾驶吊车为春雨园艺场移植树木时,其雇员成某负责在吊车下将待移植的树木往吊车挂钩上挂。当日下午14时30分许,因吊车与其上方的高压线之间距离过短,导致电线发生放电现象,成某在往吊车挂钩上挂需移植的树木时,手碰到挂钩突然浑身起火,造成成某被严重烧伤。成某受伤后被送往东港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病历入院诊断为:1、特重度烧伤Ⅱ°-Ⅲ°(火焰及电弧)75%TBSA全身多处;2、电击伤;3、××。事故发生后,2014年5月4日,成某以春雨园艺场和许先练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要求春雨园艺场和许先练承担赔偿责任。在该案件中,成某、春雨园艺场和许先练均陈述了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2014年9月3日,成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后续治疗费、劳动能力、医疗辅助器具费用进行鉴定,2014年11月21日,山东金盾司法鉴定所作出鲁金司所(2014)临鉴字第11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成某因电击伤致全身多处ⅡⅢ度烧伤占体表面积75%,上述损伤致其遗留瘢痕形成、右上肢丧失功能伴右手肌瘫、右髋、膝关节功能障碍相当于交通事故五级伤残和五级伤残及九级伤残;致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评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上述损伤后其生活自理能力受限,需设置陪护,尚未达到护理依赖程度;建议其损伤后的护理期限为1012个月。
事故发生后,成某之子到日照市东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案,该局对事故事实进行了调查,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关于提报安全事故的请示》,请示内容为:“市安监局:2014年4月11日,我局接到事故举报,一名男子反映其父成某2014年4月4日在春雨园艺场工作时被烧伤。我局安排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了初步调查,询问了部分在场人员。初步了解到:4月4日下午2点左右,春雨园艺场雇用一辆吊车移植树木,在吊装一棵小树时,一名叫成某的工人正要拿着吊车挂钩挂在树上,手碰到挂钩时突然浑身起火,身体大面积烧伤,后被送往东港区医院救治,目前病情稳定。事故现场上方有高压线,后经了解该高压线时常有放电现象。由于该案件的特殊性和我局监管范围所限,特提报市局予以处理。”2014年5月16日,东港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关于对供电线路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的通知》,要求供电公司排查涉案线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对该线路低点实际高度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下一步整改与防范措施进行调查分析,并形成报告。2014年5月23日,供电公司作出反馈报告,报告如下:1、事故经过:2014040414:24日照供电公司秦楼变电站:220千伏照秦线纵联距离、纵联差动跳闸,重合不成。经日照供电公司线路巡视人员检查发现:春雨园艺场在220千伏照秦线80#-81#线下使用吊车移动玉兰树作业过程中,吊车于(与)导线距离不足造成放电引起该线路跳闸,造成日照供电公司直接电量损失4375.8kWh。2、线路安全:220千伏照秦线于1999年5月份根据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批准、日照市建委批准规划走廊建成使用,220千伏照秦线80#-81#导线对地距离实测为11.5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10中:220千伏线路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为6.5米的规定。3、事故原因:春雨园艺场在输电线路下没有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使用吊车安全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输电线路防护区内(220千伏边线两侧各15米)禁止使用大型施工机械;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违反了《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等规定,是造成220千伏照秦线跳闸的直接原因,春雨园艺场应对本次事件负全部责任。
2015年9月9日,一审法院作出(2014)东民一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春雨园艺场赔偿成某医疗费292879.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80元、误工费5078元、护理费5040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335776.32元、残疾器具费1050元、营养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许先练对上述损失对春雨园艺场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已生效,春雨园艺场已支付成某235700元。
本案有以下争议焦点:一、对于国网电力日照公司应否承担责任问题。春雨园艺场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国网电力日照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国网电力日照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架设的电杆高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电线老化下垂,未设置“高压电网危险”及“禁止作业”等相关警示标志,春雨园艺场不知道该电网是高压电网,故国网电力日照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春雨园艺场提供5张照片证实事故发生后国网电力日照公司对电杆进行加高,提高之前线路下垂。国网电力日照公司主张其在经营过程中所有的电力设施安装均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建设,达到国家安全距离标准,并配有相应的警示标志,国网电力日照公司在成某受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适用雇主追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成某、时彦吉以及春雨园艺场明知施工范围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有高压线,有明显的警示标志,而故意违法在高压线下施工,是明知危险而故意放任,属于间接故意,国网电力日照公司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二、对于春雨园艺场与时彦吉之间的关系以及时彦吉应否承担责任问题,春雨园艺场主张苗圃吊树时需使用吊车,春雨园艺场与吊车车主双方根据树大小协商价格,本案吊车系时彦吉所有,时彦吉吊完树木春雨园艺场现场付清款项,双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承揽关系。时彦吉驾驶自有的车辆作业时操作不当致使吊车带电,造成成某人身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时彦吉应与国网电力日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彦吉主张其与春雨园艺场之间系雇佣关系,时彦吉系在春雨园艺场要求下自带车辆,在春雨园艺场的指示范围内及指挥管理下从事春雨园艺场分配的工作,其并不清楚自己的工作地点设有高压线,此区域亦无任何高压保护区的设置,不清楚是高压保护区,故时彦吉不承担任何责任。时彦吉主张春雨园艺场长期雇佣其为苗圃工作,但对春雨园艺场雇佣时彦吉工资多少,如何发放等问题其不能详细陈述。一审法院依法调取的日照市东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调查材料中,时彦吉自己陈述:“4月4日下午2点左右,我受春雨园艺场临时雇用用吊车吊载苗木……我开的吊车是自己买的,京城重工8吨的,车高3.3米左右,臂长18.8米”。
三、对本案平安财险日照公司应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问题。春雨园艺场主张投保的交通运输工具作业时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属于交强险投保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时彦吉主张本案中被保险车辆在工作使用中发生的事故应属于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交通事故的狭窄解释并未明确告知被保险人及投保人,本案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平安财险日照公司主张交强险保险责任是时彦吉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才予以赔偿,但本案事故是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不是交通事故,所以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保险责任范围,且平安财险日照公司已将保险条款交付给时彦吉,将保险条款对时彦吉履行了告知义务。平安财险日照公司提供时彦吉投保保险时的投保单,证实保险公司已将保险条款交付给时彦吉,时彦吉对保险条款理解并同意投保。
四、对于春雨园艺场应行使追偿权的范围问题。春雨园艺场主张其可行使追偿的数额是法院判决的743663.99元,因除了春雨园艺场已支付的235700元以外,成某申请执行,一审法院已将春雨园艺场的桂花进行了评估拍卖,尚在执行过程中。时彦吉主张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是春雨园艺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才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春雨园艺场仅赔偿了235700元,故对其他款项尚不具备追偿的权利。
一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陈述、(2014)东民一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1923号案件中成某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日照市东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涉案事故的调查材料等。
一审法院认为:时彦吉驾驶吊车移植树木,春雨园艺场雇员成某在吊车下将待移植的树木往吊车挂钩上挂时,吊车上方的高压电线产生放电现象,导致成某受电击全身被烧伤。涉案高压线路经营者为国网电力日照公司,时彦吉的吊车在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时彦吉与国网电力日照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责任;平安财险日照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事故现场的输电线路为220千伏高压线路,国网电力日照公司作为此电力设施的产权管理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本案事故是春雨园艺场及时彦吉故意造成,因此国网电力日照公司在本案中不具有免责事由。同时国网电力日照公司主张根据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有高压线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相关作业,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获得批准,然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涉案地点划定了电力设施保护区并采取了相关保护措施,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涉案地区采取有效措施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春雨园艺场与时彦吉的关系,根据双方陈述,结合吊车系时彦吉所有,认定春雨园艺场与时彦吉之间系承揽关系。时彦吉驾驶的吊车车高3.3米,臂长达18.8米,远远超过高压线离地面的高度,时彦吉在作业时应充分考虑到高压线的危险,远离高压线,然时彦吉驾驶吊车使车臂离高压线距离太短,导致本次事故发生,故时彦吉有较大过错,应适当减轻国网电力日照公司的责任。对时彦吉辩称的其与春雨园艺场之间系雇佣关系,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春雨园艺场苗圃在高压线路下,其使用吊车进行作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导致本次事故发生,春雨园艺场亦存在较大的过错,应减轻国网电力日照公司的责任。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对本次事故发生造成成某的损失,时彦吉承担40%的责任,国网电力日照公司承担20%的责任,春雨园艺场自身承担40%的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险公司赔偿的前提是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本案时彦吉驾驶的吊车系在苗圃内从事移植树木时与高压线距离过近,导致发生放电现象发生事故,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故春雨园艺场要求平安财险日照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故本案春雨园艺场可向国网电力日照公司和时彦吉追偿。根据相关规定,春雨园艺场只能对已经赔偿的部分进行追偿,本案春雨园艺场已赔偿成某235700元,故其可对该部分进行追偿,对其他赔偿款项,春雨园艺场可待赔偿后再行追偿。国网电力日照公司应赔偿成某因电击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48732.8元(743663.99元×20%),时彦吉应赔偿成某因电击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97465.6元(743663.99元×40%),春雨园艺场可向国网电力日照公司和时彦吉追偿的总额为446198.4元(148732.8元+297465.6元),故本案中春雨园艺场可向国网电力日照公司追偿78566.7元(148732.8元÷446198.4元×235700元),春雨园艺场可向时彦吉追偿157133.3元(297465.6元÷446198.4元×2357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国网电力日照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春雨园艺场赔偿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款78566.7元;二、时彦吉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春雨园艺场赔偿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款157133.3元;三、驳回春雨园艺场要求平安财险日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四、驳回春雨园艺场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237元,由春雨园艺场负担4495元,由国网电力日照公司负担2247元,由时彦吉负担4495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春雨园艺场雇员成某将待移植的树木往时彦吉驾驶的吊车挂钩上挂时,由于吊车上方的高压线路放电,成某遭受电击全身被烧伤,该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书、日照市东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涉案事故的调查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应予确认。
关于国网电力日照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可见,高压输电线路和高压设施致人损害,属于高度危险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高压作业的经营者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两种情形下,高压作业的经营者才能主张免责。本案中,春雨园艺场与时彦吉应当知道在高压线下作业存在极大危险性,对于成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春雨园艺场与时彦吉存在过错,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但春雨园艺场与时彦吉的主观状态并非积极追求或者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构成国网电力日照公司免责的事由。因此,国网电力日照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时彦吉与春雨园艺场之间的关系以及时彦吉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根据时彦吉方的陈述,涉案吊车归时彦吉所有,时彦吉自备劳动工具,根据春雨园艺场的要求,阶段性完成其安排的工作,劳动报酬按工作时间结算,时彦吉与春雨园艺场之间应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承揽关系。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亦对时彦吉与春雨园艺场之间的承揽关系进行了核实、确认。时彦吉关于其与春雨园艺场之间系雇佣关系、时彦吉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时彦吉驾驶自有车辆作业时未充分考虑到高压线的危险,吊车臂长远远超过高压线离地面的高度,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对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春雨园艺场的苗圃在高压线路下,其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且未采取安全有效措施的情况下,安排吊车在高压线路下作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亦应对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时彦吉、春雨园艺场对成某的损失各自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平安财险日照公司应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赔偿的前提是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时彦吉系在苗圃内驾驶吊车从事移植树木时,由于吊车与高压线距离过近,导致高压线发生放电现象,致使成某受伤的事故发生,应系特种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触电事故而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因此,时彦吉关于平安财险日照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7元,由上诉人时彦吉负担3443元,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日照供电公司负担17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荣国
代理审判员 张锦秀
代理审判员 徐笑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