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日照市春雨园艺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8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251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市春雨园艺场,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办事处西安吉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春雨园艺场、***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4)东民一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52963.99元及诉讼费;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东执字第25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