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6民初6187号
申请人:平邑县康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邑县丰阳镇东午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3721259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平邑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平邑县石都大道西段(东升石材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495316313B。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平邑县康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平邑县市政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平邑县市政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2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平邑县市政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