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锦江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南京锦江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锅事汇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执130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锦江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48218026H),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竹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孔德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文彬。
被执行人:锅事汇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3017362732),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1955号5F-79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9日生。
被执行人:关平,女,1984年4月23日生。
南京锦江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锅事汇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关平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苏0115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告锅事汇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锦江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支付价款96万元及利息(利息起止时间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年利率的四倍计算,此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南京锦江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锅事汇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关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苏0115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锅事汇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关平未按执行通知书执行。
本院依职权对锅事汇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关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账户,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南京锦江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锅事汇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关平于2021年6月1日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南京锦江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2019)苏0115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15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立效。
审判长  尹之荣
审判员  秦俊华
审判员  刘耀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宋晚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