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锦江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锦江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15执170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锦江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园林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48218026H。
法定代表人孔德金,锦江园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宁,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冈园林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7363751552,组织机构代码73637515-5。
法定代表人汪东红,井冈园林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锦江园林公司诉被告井冈园林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15民初1635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逾期,井冈园林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锦江园林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2018年3月23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井冈园林公司的银行帐户,但银行帐户没有足够的余额。2018年5月16日,本院查封井冈园林公司所有的赣D×××××福田牌汽车1辆、赣D×××××五十铃牌汽车1辆,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2018年12月5日,本院轮候查封井冈园林公司所有的江西省××××室不动产,排在第七顺位。当日,本院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查找井冈园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果。另,本院依法查询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但未发现井冈园林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井冈园林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本院决定将井冈园林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锦江园林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井冈园林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锦江园林公司表示暂无法提供井冈园林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冻结、查封被执行人井冈园林公司的银行帐户、车辆和不动产。另,本院依职权对井冈园林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井冈园林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锦江园林公司亦不能提供井冈园林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115民初16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开明
审判员  成 林
审判员  安东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