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锦江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3786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玉彬,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磊,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英,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锦江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科学园竹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孔德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锦江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咪
书 记 员 卢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