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

2083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广州市灏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91民初2083号之一
原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卓,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告:广州市灏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泽民,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灏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维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瀚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