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7101民初315号

原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海街道通启路**。

法定代表人:杨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新,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培培,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金凤凰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红凯。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郝刚。

原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仇欣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