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7101民初315号
原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海街道通启路**。
法定代表人:杨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新,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培培,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金凤凰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红凯。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郝刚。
原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仇欣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