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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铂瑞电极工业有限公司、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6民终1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铂瑞电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广济北路6225号。
法定代表人:顾菊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毅,江苏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小海街道通启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卓,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1月28日生,住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毅,江苏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铂瑞电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691民初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铂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支持铂瑞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公司提交的合同中一份由**公司、铂瑞公司盖章,另一份仅有***的签字,**公司并未盖章,因此该份仅有***签字的合同未成立,亦不生效,***依法不应承担责任。铂瑞公司按照**公司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并交付了符合合同及附件约定参数的产品,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合同系**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对其中明显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不应适用。如前所述,铂瑞公司按照**公司提供的图纸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后,即完成了合同义务,**公司关于应当按合同第十一条第5款保证使用寿命不少于需方验收合格后10个月的主张不成立。一审中,铂瑞公司明确表示产品符合合同附件图纸的各项要求,**公司则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对此,一审法院要求铂瑞公司自证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因该要求明显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铂瑞公司未同意。后一审法院提出审限将届满,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铂瑞公司不得已同意鉴定。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强行分配给铂瑞公司,违反了相关规定。此后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文件中则明确表示,对案涉产品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以适用,仅能参照其他与案涉产品不同类的标准,因此,铂瑞公司认为鉴定已无实际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8年第13次法官会议纪要,**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请求解除买卖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3.一审程序违法。本案一审法院进行了四次开庭、听证,2021年12月17日的听证及开庭前,未以任何形式发送传票,法官仅于2021年12月16日下班后,以电话方式通知铂瑞公司代理人,并以审限届满为由,要求次日上午必须开庭。另外,2021年5月11日,铂瑞公司代理人按传票要求从苏州赶到法庭后,被告知改期再开。2021年12月17日开庭过程中,法官公然在庭审时以提问方式提醒**公司其律师费的代理合同和转款凭证没有提交,**公司回答庭后提交。铂瑞公司代理人对此提出异议,直至一审判决书下发,该部分证据也未向铂瑞公司提供。关于质证方式、期限的规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没有得到执行。
**公司辩称:1.关于***签字的合同,**公司一审中提供了***与**公司工作人员范培培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第一次签合同时***忘了签名,经**公司工作人员提示,其再次签订合同并签字,先通过微信上传,后邮寄过来,整个流程表明***作为担保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而且***在本案中没有提起上诉,对于其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铂瑞公司无权发表观点。铂瑞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照图纸生产并交付产品,已经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对此其在一审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通过**公司提交的双方往来函件以及**公司工作人员巫峰与铂瑞公司***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铂瑞公司自认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同意退货更换,只是在后期突然反悔,要求**公司先支付合同尾款,否则不予处理,这才引起了本案诉讼。2.案涉合同不是格式合同,在签订合同前,铂瑞公司派工作人员到**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根据**公司生产车间的现状进行协商,双方详细讨论了合同条款,不存在**公司提供格式条款的事实。铂瑞公司交付产品后,因产品表面所涂的稀有金属铱不达标,**公司一直不能正常生产,铂瑞公司亦认可该事实,已经逐步开始接收**公司退还的产品。通过双方的往来函件和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铂瑞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认可质量存在问题,但铂瑞公司一审中否认质量存在问题,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要求铂瑞公司对产品是否合格进行举证是公平合理的。同时铂瑞公司也接受了一审法院的举证分配,并申请司法鉴定,只是因为司法鉴定费用较高,铂瑞公司不愿意预交鉴定费,才导致鉴定不能的后果,也是归责于铂瑞公司的主要原因。铂瑞公司提到的会议纪要所涉案例与本案不同,不适用于本案。3.关于铂瑞公司提到的一审法院没有寄送传票的问题,一审应该是简易程序,可以通过电话通知开庭。关于代理合同和律师费的问题,因**公司也是接到了电话通知,当时只说关于鉴定的问题进行听证,没有明确是最后一次庭审,所以代理人当时没有带相应的证据,而是庭后提供,铂瑞公司在庭审中也认可由法院庭后核实。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称:同意铂瑞公司的上诉意见。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公司与铂瑞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2.铂瑞公司承担退货责任,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91200元并退还预付款91200元及承担维权费用27400元;3.由***对铂瑞公司前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铂瑞公司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2月18日,铂瑞公司(供方)与**公司(需方)、***(担保方)订立合同编号为JSSL20200218-2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铂瑞公司向**公司提供阳极板四套,总价22.8万元。七、结算方式及期限:需方支付总货款的30%作为定金给供方后合同生效。供方发货前书面通知需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发货款。供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2020年3月12日前)把货和13%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需方,交付需方正常使用。经需方书面初步验收合格(仅限主体外观)后视为供方交货,需方凭合格验收报告再支付供方总货款的30%,余款10%作为质保金,在设备正常使用10个月后无息付清。八、担保条款:担保方为需方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产品质保期满后两年。十一、其他约定事项:2.如因供方原因导致需方诉讼,则供方承担需方的维权费用(含合理的调查费、车旅费、律师费等);5.本合同产品(阳极板)使用寿命不少于需方验收合格后10个月。如使用寿命达不到十个月以上,供方无条件免费予以更换,否则需方有权另找第三方供应,由此产生的所有差价损失和需方生产损失(每天3万元)供方支付给需方。铂瑞公司在供方处盖章,铂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担保人处签字。合同签订后,**公司先后向铂瑞公司支付了136800元。铂瑞公司向**公司交付了案涉阳极板,但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验收报告。2020年9月7日,**公司向铂瑞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载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其时常有不通电或表面易积磷渣的情况,已于2020年8月22日将4套阳极板送给铂瑞公司返厂维修,要求铂瑞公司在2020年9月10日前将4套阳极板维修好送回**公司,否则有权找第三方重新采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铂瑞公司承担。2020年11月15日,**公司发出要求紧急更换产品的函,载明因案涉阳极板质量一直存在严重的缺陷,至今不能完成验收手续,2020年8月22日返厂整改维修后仍出现严重腐蚀情况,造成**公司生产全线停产,每天损失大于3万元。**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将一套腐蚀的阳极板快递给铂瑞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签收。要求铂瑞公司在收到本函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持相关委托手续办理换货手续。否则将向第三方采购,由此造成的生产损失和其他损失全部由铂瑞公司承担。2021年2月1日,**公司向铂瑞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函,载明因铂瑞公司在收到要求紧急更换产品的函后,铂瑞公司未予理睬,故要求与铂瑞公司解除合同。目前案涉三套阳极板在**公司处,有一套阳极板在铂瑞公司处。
在**公司巫峰和铂瑞公司***的聊天记录中显示,巫峰:顾经理,上次你们司机拿回去的一片坏的电极板看到了吗?有什么原因导致非常不耐用?***:渣,要定期清洗。巫峰:顾经理,4块电极板前天我同事送到你厂里的。看到了吗?有没分析下是什么原因?另外最快几号可以弄好?***:看到了。巫峰:有没分析下是什么原因,另外最快几号可以弄好?***:先把之前货款付了再说。巫峰:因为这个电极板用了没多少时间就有些问题,你这边尽快把问题解决了,我这边才好按照约定付款呢。顾经理,不通电的那块有没有查出原因?***:在处理。
后一段聊天记录显示,巫峰:顾经理,你有安排出来呢?安排好了的话,你把司机号码给我,厂里一直在催啊!***:刚去车间看了,才涂了5遍,还有10遍。巫峰问:顾经理,电极板上午能到吧?***:今天上午款能到吗?巫峰:这个质量没问题的前提下我才好办款。当时这四套电极板没用多久就有些问题,所以验收报告不通过。如果这次修好了,用了没问题的话我可以申请把除质保金以外的货款给你安排。***:我看看啊。
诉讼过程中,铂瑞公司曾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以保留在**公司处的三块阳极板中的一块为检材,鉴定铂瑞公司交付的产品是否符合合同及图纸的约定、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同时鉴定导致阳极板现状产生的原因究竟是阳极板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还是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江苏容大材料腐蚀检验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但铂瑞公司在一审法院向其邮寄催缴鉴定费申请书后未缴纳鉴定费用,后本案未实际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公司与铂瑞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购销合同。根据购销合同,铂瑞公司应当保证自己提供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其向**公司主张90%的进度款条件为提供合格验收报告,但铂瑞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具有合格验收报告。在诉讼过程中,铂瑞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后又未按期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未能进行,应当视为铂瑞公司举证不能。铂瑞公司另主张**公司已对产品实际使用半年之久,超过合理的验收期,应当视为验收。但铂瑞公司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向**公司要求对案涉产品进行验收,也未提交证明证明向**公司主张进度款。从**公司的巫峰和铂瑞公司的***的聊天记录可以显示,铂瑞公司仅是在2020年9月**公司要求其对坏的电极板维修的过程中才向**公司主张要款,显得不合常理。而该聊天记录也显示,**公司巫峰主张未出具验收报告的原因是使用后不久就有些问题,所以验收报告没有通过。铂瑞公司***对此未表示否认。另双方合同中也明确约定,案涉产品的使用寿命必须不少于需方验收合格后10个月,铂瑞公司亦未举证证明系因**公司使用不当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无论基于上述何种情形,**公司主张要求铂瑞公司进行免费更换未果提出解除合同,均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公司主张的损失:双倍返还定金,因合同约定的定金金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0%,一审法院支持228000×20%×2=91200元;对于预付款136800-228000×20%=91200元应予返还;对于维权费用,**公司主张律师费27400元,提供了代理合同、转款凭证和发票,但费用过高,一审法院酌情支持20000元,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案涉合同解除,双方确认四套阳极板有一套在铂瑞公司处,三套在**公司处,**公司应当将尚在**公司现存的三套阳极板返还给铂瑞公司。
因案涉购销合同约定担保方为需方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故***作为担保方应对铂瑞公司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铂瑞公司主张**公司支付至合同90%的剩余进度款91200元,因**公司解除合同合法,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公司与铂瑞公司合同编号为JSSL20200218-2号购销合同;二、铂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公司定金91200元、退还预付款91200元及承担律师费用20000元,以上合计202400元;三、***对铂瑞公司上述第二条中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铂瑞公司的反诉请求等。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一审法院2021年12月17日的听证中,承办法官询问**公司能否提交律师费代理合同和转款凭证,**公司表示可以提交,承办法官征求铂瑞公司的意见,对**公司庭后提交的转款凭证是法庭认定还是另行开庭质证,铂瑞公司表示由法院认定。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能否成立。
本院认为,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双方当事人在案涉购销合同中就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等合同内容进行了协商确定,该合同不属于格式合同。铂瑞公司认为案涉合同系格式合同并主张对明显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不应适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第七条以及第十一条的约定,经需方书面初步验收合格(仅限主体外观)后视为供方交货,需方凭合格验收报告再支付供方总货款的30%;如果需方验收不合格,供方在收到需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免费进行退换货,否则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第三方另行采购,由此造成的差价损失及其他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铂瑞公司向**公司交付案涉阳极板后,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验收报告,不能认定案涉产品已经验收合格。且从双方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来看,**公司巫峰主张验收报告不通过的原因是四套电极板没用多久就有些问题,铂瑞公司***未予否认,在此情形下,应由铂瑞公司对案涉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担举证责任。因铂瑞公司未按期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未能进行,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应由铂瑞公司承担。**公司要求铂瑞公司免费更换未果,其有权解除案涉合同。一审法院对铂瑞公司应返还定金、预付款以及应承担律师费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判令***对铂瑞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未提出上诉,表明其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铂瑞公司无权代表***提出上诉,本院对该问题不予理涉。
关于铂瑞公司上诉提出的一审程序问题,本院认为,即使一审法院最后一次开庭是通过电话形式通知,也仅是程序存在瑕疵,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因**公司在2021年12月17日的听证中表示可以提交律师费代理合同和转款凭证,一审法院征求铂瑞公司对**公司提交的证据是法庭认定还是另行开庭质证,铂瑞公司表示由法院认定,现其二审中以未收到该部分证据为由主张一审程序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铂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16元,由上诉人苏州铂瑞电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锦明
审 判 员 戴志霞
审 判 员 陈 卓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晓晴
书 记 员 陆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