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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62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海街道通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1384025203。
法定代表人:杨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仲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建工村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209239A。
法定代表人:郭小华。
申请执行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648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查明并冻结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4430××××1887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58819元、在中国银行7172××××63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1181.2元。
2020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同月24日,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冻结的交通银行账户中扣划执行费人民币13668.91元并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6480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668.91元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6480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账户4430××××1887、中国银行账户7172××××6340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振宇
审判员  蔡焕娣
审判员  林 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麦权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