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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7102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9)陕710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   3 632 656.1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2021年4月23日本院依法冻结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3 671 383.19元(案款         3 632 656.19元、执行费38 727元),2021年5月10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3 671 383.19元,本院将扣除执行费38 727元的案款        3 632 656.19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7102执20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21日结案。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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