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鱼执字第1131-1号
申请人柳州园林建设工程处,住所地:广西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森,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凌,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柳州园林建设工程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分期履行,因履行期限超过执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柳州园林建设工程处申请执行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关于(2015)鱼执字第1131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师豫江
审判员***
审判员龚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