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园林建设工程处

柳州园林建设工程处、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鱼执字第1131号
申请人柳州园林建设工程处,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桂柳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森,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凌,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和悦路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柳州园林建设工程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6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师 豫 江
审判员谭 丽 娜
审判员龚  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