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2民初14998号
原告:***,男,土家族,1973年6月14日生,住贵阳市小河区。
被告: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农垦),地址在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473弄3号2层23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益房开),住所地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B南13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春,女,汉族,1982年6月1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4年7月26日生,住湖南省邵东县。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汉族,1957年5月13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宏益房开、**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于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同时向原告开具了转普通程序交费通知,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45元,退还原告***1572元,剩余15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