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84民初2916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昌,汉川市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守成,庐江县万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473弄3号2层2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132633360P。
法定代表人:刘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军,男,1977年8月1日出生,上海市宝山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审理。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法庭递交撤诉申请书。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59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汉明
审 判 员  刘治国
人民陪审员  吴宏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梁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