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执352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生,地址: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
法定代表人:刘平,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民终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731850元及利息(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6月24日**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支付**律师损失费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0182元、案件受理费4112元。但被执行人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796144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796144元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罚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牟忠庆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