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名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1686号
原告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名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成立,男。
委托代理人XX荣,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名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50元,由原告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