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草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青草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4执245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太平家园小区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主任,住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路劲世界城。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青草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贾各庄村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青草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7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6.56955万元及利息,我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青草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
经查,执行中,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北京青草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200元;以上款项已发还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青草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存款。
另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青草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再查,未能找到并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北京青草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车辆。
我院对被执行人北京青草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予以了线下查控并予以查找,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青草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16.56955万元及利息,已执行39200元,尚有12.64955万元及利息未执行。
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青草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京0114执24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青草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