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绿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潍坊绿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03民初2348号
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655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春,行长。
被申请人:潍坊绿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办邢家东庄村。
法定代表人:沈志伟,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大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寒亭区镜湖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齐晓鹏,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大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北海路以西民主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宋竹元,经理。
被申请人:沈志伟,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被申请人:华以云,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被申请人:齐晓鹏,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申请人:徐京红,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申请人:宋竹元,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申请人:李春芬,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申请人:邢光明,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申请人:吴素云,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申请人:李刚,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申请人:张淑霞,女,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申请人:邢效伟,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与被申请人潍坊绿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大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大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沈志伟、华以云、齐晓鹏、徐京红、宋竹元、李春芬、邢光明、吴素云、李刚、张淑霞、邢效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潍坊绿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大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大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沈志伟、华以云、齐晓鹏、徐京红、宋竹元、李春芬、邢光明、吴素云、李刚、张淑霞、邢效伟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绿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大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大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沈志伟、华以云、齐晓鹏、徐京红、宋竹元、李春芬、邢光明、吴素云、李刚、张淑霞、邢效伟名下的银行存款1430712.7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宏
人民陪审员  王俊胜
人民陪审员  张云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