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乐民三初字第871号
原告潍坊绿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赣榆县青口镇文化路17号。
被告姜卫兵。
被告烟台集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4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栖霞霞光路29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绿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卫兵、烟台集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触犯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潍坊绿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潍坊绿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季道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钟延国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于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