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03民初23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655号。
主要负责人:姜瑞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方,男,1987年11月15日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被申请人:潍坊绿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办邢家东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立宝,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大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北海路以西民主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宋竹元,总经理。
被申请人:沈志伟,男,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被申请人:华以云,女,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被申请人:宋竹元,男,196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申请人:李春芬,女,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申请人:邢光明,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申请人:吴素云,女,196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以上八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效伟,男,197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系潍坊绿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邢效伟,男,197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申请人:潍坊大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镜湖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齐晓鹏,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京红,女,1969年4月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申请人:李刚,男,1967年3月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申请人:张淑霞,女,196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以上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鹏,男,1970年2月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申请人:齐晓鹏,男,1970年2月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鲁0703民初234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徐京红名下位于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某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潍房权证高新字第××号)。申请人寒亭农商行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寒亭农商行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徐京红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京红位于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某号房产(潍房权证高新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宏
人民陪审员 王俊胜
人民陪审员 张云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