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潍坊诣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财保211号
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区益新街6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619954003。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潍坊诣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城区军埠口镇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6931495011。
法定代表人:厥庆蜂,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永信建设工程承包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奎文区东风东街303号新业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16544704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市绿色家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区亚星路3299号环宇五金机电大市场9号楼7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76577921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住莲坊高新区***苑9号楼3号楼802室。身份证号码:3707021970********。
被申请人:***,女,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苑9号楼3号楼802室。身份证号码:3707021973********。
被申请人:***,男,1979年3月2日生,汉族,住莲坊潍城区***5号楼2-502。身份证号码:2109111979********。
被申请人:未丽娜,女,1980年5月8日生,汉族,住维坊潍城区***5号楼2-502。身份证号码:2101211980********。
被申请人:***,男,1973年3月3日生,汉族,住潍坊奎文区虞河路212号1号楼301室。身份证号码:3707021973********。
被申请人:***,女,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奎文区虞河路212号35号楼1**301室,身份证号码:3707021972********。
被申请人:***,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住莲坊潍城区桐荫小区1号楼1**402室。身份证号码:3707021968********。
被申请人:***,女,197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鞋坊潍城区桐荫小区1号楼1号楼402室。身份证号码:3707021970********。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1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华都苑小区5号楼1**201室。身份证号码:3707021971********。
被申请人:***,女,197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华都苑小区5号楼1号楼201室。身份证号码:3707021974********。
被申请人:**,男,1967年2月8日生,汉族,住潍坊奎文区东风东街名门现代城4号楼1**401室。身份证号码:3707021967********。
被申请人:刘最红,女,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奎文区东风东街名门现代城4号楼1**401室。身份证号码:3707021968********。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潍坊奎文区民生街建民路水岸华庭6号楼3**1102室。身份证号码:3728021972********。
被申请人:***,女,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奎文区民生街建民路水岸华庭6号楼3**1102室。身份证号码:3728021973********。
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申请人潍坊诣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永信建设工程承包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市绿色家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丽娜、***、***、***、***、***、***、**、刘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477276.5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诣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永信建设工程承包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市绿色家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丽娜、***、***、***、***、***、***、**、刘最红、***、***银行存款4477276.5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蒋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