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384号
原告:山西隆泰自动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翔龙黑陶工艺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隆泰自动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翔龙黑陶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西翔龙黑陶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隆泰自动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翔龙黑陶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6元,减半收取23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