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土左民初字第01159号
原告:石家庄市田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果春旺,董事长。
被告: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正正,董事长。
被告:***,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石家庄市田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石家庄市田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田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其申请追加的被告***不能到庭及其他原因,决定撤回对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市田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00元,减半收取计21800元,由石家庄市田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钢
审 判 员 丁 洁
人民陪审员 陈永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