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田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田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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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75号

申请执行人**,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所地呼市,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法律工作者,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锡林图雅,律师,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田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田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5)土左民初字第0115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田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田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田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