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申请执行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织金华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24执784号之一
马其凤、**与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军安)、织金华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华煜置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524民初5482号民事判决书,华夏军安应支付马其凤、**工程质保金254699.9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60元,华煜置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但华夏军安、华煜置业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其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财产申报表,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总局、自然资源部、公安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反馈显示二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在258420.92元内进行了限额冻结,实际控制金额3174.46元,本院已依二申请执行人申请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马其凤。3.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到织金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核实,该公司证实尚有应付给被执行人华煜置业在的工程款未支付,未支付款项大于本案执行标的,但该工程款现暂不具备支付条件。本院已向织金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应付华煜置业的工程款具备支付条件时给予支付。
4.经本院到被执行人华夏军安注册地成都市查询,华夏军安在成都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经本院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华煜置业有商业用地28000.88平方米。因该土地价值远大于本案执行标的,且被执行人尚有工程款未领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暂不处置该土地。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织金华煜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二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明确表示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257259.92元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织金华煜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马其凤、**履行支付质保金的义务,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段家勇审判员罗天勇审判员袁海
书记员付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