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远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与山东远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5民初4728号
原告: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费县北外环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贵民,董事长。
被告:山东远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鲁信钢材物流城。
法定代表人:刘欣,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远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80元,减半收取6340元,由原告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广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