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3民终26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清松、连晓丽,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治山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0851B。
法定代表人:游卫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松,福建省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国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金源大广场(金源中心)西区9层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6886063L。
法定代表人:曾美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昭兴、李齐靖,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上诉人***、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国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4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重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4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郑荔琼
审判员  王力勇
审判员  黄 征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浪云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